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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不同意在婚姻登记时收取材料工本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不同意在婚姻登记时收取材料工本费的批复
(苏价费[2004]74号、苏财综[2004]23号)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市婚姻登记有关收费的请示》(宁价费[2003]409号)收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7号)“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规定,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只能按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费,此外,不得再收取表格、材料工本费等其他费用。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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