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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促进农民增收的通知

  3、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免收进场求职的门票费(3元/人次)。
  三、坚决取消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收费方面的限制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省以下各级一律不得出台针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进城就业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一视同仁。鼓励农民参加各种就业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素质和创业素质。强制农民参加培训的不得收费。向建筑企业收取的建筑管理费不得转向农民收取或变相摊派。
  四、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和输出的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完善和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市场行为。要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大检查,重点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资质和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要开展劳务输出收费督查,及时协调和解决劳务输出过程中出现的收费矛盾,切实维护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各类职业中介和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自愿参加的有偿培训,其培训主体要在培训前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禁止向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证金。所有收费单位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全面公开收费政策,严格执行收费规定。
  五、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正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我省农村劳务输出人员负担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1、公安部门向外来和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纸质:每证1元;二维条码卡:每证5元;非接触式IC卡:每证20元。
  2、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和外来劳务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5元。
  凡本通知明确公布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应按规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外,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举报。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收费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省物价局已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收费检查进行了部署。各市县价格部门也要立即行动起来,上下一致,齐心协力,依法开展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收费的检查。对来生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过媒介进行曝光。要认真理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收费投诉,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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