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社会化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财综[2004]32号、苏价费函[2004]3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商请批准我省新增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苏人函[2003]261号)收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省部分会化水平考试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 你厅组织开考的职业经理人、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商业营销、社会工作者、计算机软件项目开发和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等7项社会化水平考试,可按本函规定向考生收取报名费、考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入分配规定详见附件)。除此以外,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收费单位应强化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你厅委托江苏省苏仁书店统一发行的和各省级主管部门单独发行的各类人事考试(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函[2002]9号、[2003]122号文件和本函批准的各类考试)教材、辅导材料,均应由考生自愿选择购买。收取教辅材料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和依法纳税,并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