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价管[2003]7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价格管理权限。医疗单位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省物价局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医疗单位的制剂价格管理。

  二、严格价格申报程序。医疗单位申请核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按照《江苏省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物价局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执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重新核定制剂价格。各地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本医疗单位销售制剂的现行生产成本及价格等资料报送市物价局价格处,以便重新核定价格,在重新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各地不得越权定价、不得擅自提高规定价格。

  四、各医疗单位销售制剂必须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