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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徐价服[2003]231号)


各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开发企业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 [2003]3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建设、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迅速、全面地在全市推行“一价清”制度,并将此作为政府部门改善房地产管理、推行诚信工程、实施长效管理的制度性工作来抓。
  二、明确“一价清”政策规定,即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住宅商品房成本审核、作价办法进行相应调整,重新界定计费标准、计费范围,将开发企业需缴纳或代办的各种费用,全部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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