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徐价服[2003]257号)
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报告》(邳价请字 [2003]9号)收悉。根据国家建设部[1989]第4号令《关于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省物价局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文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合法收费原则,不得强行服务,违规收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除表列收费标准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受理范围、房屋类型、技术要求、规范性文本等,应严格按照徐州市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本批复要求,督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并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