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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三、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和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鉴于社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市场已经形成,培训收费由市场调节的条件已较成熟,今后除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外,其它各类培训(含企业组织和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培训)收费均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但须在举办培训班前15天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在进行各类培训广告宣传和收费前,需将培训课时、培训主要内容以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时,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由于培训机构原因造成培训班未如期举办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费用。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员要求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一半的培训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关于各类培训收费的管理。
  1、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法定培训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这两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其它各类培训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非法定培训收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收费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但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按《培训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的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备案。
  经营服务性的培训收费,其收入必须依法纳税,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票据。
  五、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省劳动厅《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0]120号、苏财综[2000]6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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