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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为了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单位和受教育者的权利,现将各类培训收费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各类培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收费标准从严控制,课时费标准不超过每课时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国家机关直接组织的系统内业务培训原则上不收费,经费有困难的可适当收费,但课时费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水平。
  国家机关的培训收费标准应严格控制在省定收费标准内,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法定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对申请列入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法定培训可由国家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文件而开展的培训,一律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国家和省有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无具体收费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内核定。法定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和教材费两部分,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我省法定培训课时费标准暂定为:初级班(培训对象为初级职称或相当于初级职称)为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不超过3元;中级班(培训对象为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4元;高级班(培训对象为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为每课时不超过5元。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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