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的通知
(苏价工[2004]30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1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市场运行机制,经研究,决定我省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停止价格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对在我省生产、销售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停止价格备案。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在药品经营过程中,不再要求生产企业出具省物价局的价格备案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销售药品要按规定明码标价,禁止牟取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要加强行业自律,必要时价格行业组织可以开展同行议价,平衡衔接价格水平,但不得以行业自律为名,操纵市场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