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价费[2003]162号、徐财综[2003] 23号、徐监发[2003] 1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投资和发展的软环境,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和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
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收费公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专项收费公示规定进行。
二、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经省以上(含省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以及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样表附后。
公示的主要方式:各收费单位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墙等方式,将公示内容向社会公开明示。同时,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收费公示。
三、公示的具体要求
(一)公示内容要准确。各收费单位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文件依据,原则上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文件依据进行公示。如遇收费政策变动和调整,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和公示内容的变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