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屋拆迁部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徐价服[2003]139号、徐建发[2003]94号)
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市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部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房屋拆迁中凡涉及设施初装费的,如有线电视、电话、水表、电表、宽带网、管道煤气等,依据货币补偿安置原则,按现行规定的初装费标准,由拆迁人足额补偿被拆迁人;凡涉及设施安装开通费的,如集中采暖等,依据效用补偿原则,由评估机构按现行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市政建设项目仍按徐价房[2002]131号、徐建发[2002]8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涉及前款拆除设施管理、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原规定迁移费标准给予办理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