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价服[2003]152号)
徐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苏价服[2003]42号《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中心可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依照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能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农村及非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得收取。
学校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用房、军事设施(不含经济性设施、家属宿舍)、民政部门兴办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三、服务内容: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项工作。
四、接本通知,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的核发,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内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