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服[2003]158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3]4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省通知要求,必须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方可批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在省定县级市、县城最高标准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三、收费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收费。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持证亮证收费,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