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工[2003]190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行为,维护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市场秩序,促进民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价格行为,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秩序,促进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所有经营者以及县以下民爆器材服务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性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第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民爆器材的有关价格政策,指导、协调全省民爆器材价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器材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价格按照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各供应价格作价公式:
经仓库中转的供应价格=(购进价格+定额进货运杂费)×(1+综合费率)+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