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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价管[2003]19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3]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民爆器材经营企业的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及《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省物价局授权,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器材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定,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不得突破;民爆器材的供应价格及市、县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实施的配送、爆破等服务收费,须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定价。

  三、各地民爆器材定额运杂费仍按省规定标准执行,确因运费上涨,定额运杂费收不抵支,需调整标准的,经营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票据及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凡生产企业送货到经营企业仓库或用户且运杂费用由生产企业负担的,经营企业不得再向用户加收。

  四、各经营企业现行经营品种应于2003年9月1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报市物价局,以便重新核定供应价格。

  五、为及时了解各地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定额运杂费变化情况,请各经营企业如实填报《徐州市民爆器材进货运杂费统计表》,并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价格处。表中填报时间分别为:2002年、2003年1-6月进货运杂费情况。今后每年应填报一次,具体见附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县以下民用爆破器材服务点(乡镇供应站、矿管站等)的价格和收费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搭车收费、乱收费,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价格违纪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 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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