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25号公告),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部分安全检定机构的成本情况,现制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在试行期间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一)收费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检验
周期
|
1
| 擦窗机
| 台
| 2200
| 委托检验
|
2
|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 辆
| 270
| 一年一次
|
3
| 自动人行走道
| 米
| 25
| 一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