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证代理费:个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上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龋
(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
(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相金额标准住计收。租赁代理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计:以房产为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也可在保持总收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采用以评估面积计费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未列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力与中介服务企业在委托合同中协两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众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企业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安企业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接受委托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各级价恪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级建设(房产)土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法规,进行价格欺诈,缺乏行业信誉的中介企业,要取消其经营资质,实行淘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