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价服[2003]224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以省定最高标准的80%为上限,在其幅度内由委托双方协商,并在协议中约定。
二、房地产拆迁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办法执行。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书),约定具体事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