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446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来料加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8号)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来料加工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17个乡镇(以下简称“省扶持范围”),重点是省扶持范围内5200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以下简称“集中村”)和下山搬迁小区发展来料加工产业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 来料加工专项资金分为来料加工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和全省来料加工业务对接洽谈费用两大类。其中全省来料加工业务对接洽谈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
“客观因素”为各县(市、区)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低收入农户数。
“工作因素”为各县(市、区)来料加工业务规模总量、来料加工低收入群众从业人员数、来料加工专业村个数总量、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下山脱贫集中安置小区来料加工点发展情况、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及各因素的计算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将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到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