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价服[2003]200号 徐财综[2003]41号)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精神,经试行一年,现就市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照省定标准执行(详见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文)。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相关的收费、财政管理等,仍按照省规定执行。
三、接本通知后,即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