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统计工作。区(县级市)、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地劳动者的具体事务,并做好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将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作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地劳动力的工作力度。
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定期通报制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不按照本办法申报安置的单位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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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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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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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量
| | 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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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间
| | 招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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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 | 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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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
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
经 办 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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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意见
| 就业服务机构:(盖章)
经 办 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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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情况
(安置时间、岗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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