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和规划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八)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医疗机构,需取得当地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所在及相邻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九)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参加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审考核,合格率达到80%以上。初审考核成绩作为择优选定条件之一。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九)项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或精神病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含职业病)和外科手术条件以及相关的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五)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九)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1年以上。
(四)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执业医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