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
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