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号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一、审批内容
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第
十条、第
二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符合《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资质的规定;
(二)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
(三)建设工程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未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文物维修工程的批准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原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原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报告单》(原件);
(六)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原件,应包含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七)修缮后文物建筑整体面貌及修复部位的照片(原件,照片规格为4R彩照);
(八)竣工图纸(核原件收复印件);
(九)经费决算书(原件)。
注:申报材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照片用A4纸粘贴,现状图、设计图须折叠成A4纸规格,并装订整齐。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交5份材料,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交3份材料。
六、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