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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04号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一、审批内容

  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符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资质的规定;

  (二)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

  (三)建设工程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未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文物维修工程的批准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工程总结报告(原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原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报告单》(原件);

  (六)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原件,应包含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七)修缮后文物建筑整体面貌及修复部位的照片(原件,照片规格为4R彩照);

  (八)竣工图纸(核原件收复印件);

  (九)经费决算书(原件)。

  注:申报材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照片用A4纸粘贴,现状图、设计图须折叠成A4纸规格,并装订整齐。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交5份材料,属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提交3份材料。

  六、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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