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等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8〕683号)
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关于我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下调的函》(穗红院函字〔2008〕14号)及《关于我院医药耗材收费的请示》(穗红院字〔2008〕5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及“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可适当下浮,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院向对口帮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疗机构、团体体检以及特别人群在不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适当下调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请你院将具体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