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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价服[2004]147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调整存量房买卖代理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4]209号)精神,经研究对我市存量房买卖代理费作适当调整,按成交价格总额最高不超过1.5%收取。

  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徐州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徐价服[2003]224号文规定,以省定最高标准的80%为上限执行。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如市定标准的上限低于省定标准的下限,则按省定标准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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