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的通知
(苏价检[2003]232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应对价格异动时期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发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并及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江苏省物价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
为及时应对价格异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异动监督检查应急制度(以下简称应急制度),是针对市场发生的价格异动情况,紧急开展阶段性价格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制度。价格异动,是指因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市场部分商品或服务供求一时失衡,出 现相关价格异常波动、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制度,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应急制度:
(一)国家或省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实施应急制度的;
(三)本地出现价格异动情况,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经书面请示当地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启动应急制度程序:
(一)建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和责任;
(二)研究制定应急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向社会公布实施应急制度的有关信息和政策;
(四)调查核实市场相关价格异动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工作。
四、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的应急制度工作方案,应当通知辖区内的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并贯彻执行;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的应急制度工作方案,应当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