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及具有社会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价格政策应鼓励游览参观点资源优化重组,凡能免费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免费对公众开放。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需报省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应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实行旺季上浮和临时活动门票价格上调的总时间每年不超过6个月,上浮的总幅度一般不超过50%。具体水平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学生团体、儿童、残疾及特困群体等游客可实行免费或优惠票价。具体优惠的对象、幅度等由各市根据各游览参观点的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 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向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制定、调整门票价格与本规定不符的有权进行干预。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禁止价格歧视。
第十四条 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门票价格需变动的,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应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其余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