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定
(苏价服[2003]98号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社会教育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部、省属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其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各级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游览参观点,由企业自主确定门票价格,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