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
(徐价管[2003]135号)
市水利局、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财政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1]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电厂的锅炉消耗水,每立方米为0.03元,循环冷却用水不交纳水资源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市政公用水厂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各县(市)、贾汪区公用水厂水源为地表水的,待自来水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为支持农村改水工作,对取用地表水的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水厂,缓征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非生活用水按规定征收。
3、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省考核的140家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4、鉴于目前我市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条件尚不成熟,决定暂不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另行通知征收。
5、其它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