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有关招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服[2003]30号)
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严格遵照国家、省制定的招投标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对特殊情况下超过收费标准的,应依照有关程序报价格部门审批。除国家、省明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不得擅自立项、擅自收费。
二、招投标收费管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发《收费许可证》。凡未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未亮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缴或向价格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