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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元旦春节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策提醒函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元旦春节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政策提醒函
(徐价检[2005]223号)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徐州市物价局根据价格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了一批市场价格违法案件,市场价格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同时,市场上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涉嫌价格欺诈,其表现形式为: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明码标价内容不完整,标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提高价格后虚假打折;虚假优惠、虚构降价原因;超市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有价格附加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的;赠送物品不标明品名或数量的;POP、促销广告标价用语不规范,等等。以上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违反了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价格权益。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现对广大经营者进行价格提醒。

  一、销售商品应当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的位置,标明商品的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等主要内容,且标示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

  二、标价签的使用应做到“价目齐全、内容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当商品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

  三、降价、优惠、折扣销售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并标明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和降价时间等有关标价内容。

  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四、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应当使用与价格标示同等色彩、同等或更大的字体明确标示;

  五、价外馈赠商品,应确切标明馈赠商品的品名和数量,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的,应当同时标示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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