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徐价管[2005]22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工商业水电气价格实行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5]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业实行水电气价格并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规定的一项价格政策,各地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调整相应价格。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商业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分类。商业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改按工业用水、用气类价格执行。市区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分类统一为工商业用水,每吨到户价格仍为3.20元;管道煤气工商业用气统一为1.20元/立方米,工商业中压用气统一为1.25元/立方米,管道液化气工商业用气统一为10.1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