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乙醇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价工[2005]367号)
中石化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乙醇汽油供应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苏管[2005]1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从12月份起在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五市推广使用已醇汽油,并封闭运行。为有利于乙醇汽油在苏北五市的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各标号乙醇汽油的市场零售价格按现行三价区同标号高标准清洁汽油的零售价格标准执行。
二、乙醇汽油的批零差率水平和作价办法按三价区高标准清洁汽油的批零差率水平和作价办法执行。
三、为提高乙醇汽油使用的经济性,降低油耗,改善环境,同意加油站在销售添加清净剂的乙醇汽油时,可以在价外加收5分/升的清净剂费用,并明码标价,单独核算,接受价格检查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