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卫生局、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我市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徐价费[2006]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第380号令《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苏价费[2004]428号)和《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5]38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大我市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力度,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市物价局、环保局、卫生局对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等情况进行了审核,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试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危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将危险(医疗)废物交由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处置。
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试行收费标准。
1、医疗机构病床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处置单位按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医疗机构的病床数量,每床每日1元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2、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实际门诊量每人次0.10元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3、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处置单位根据其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按每户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实行按月计收。
由于各医疗机构病床实际利用率和门诊量差异较大,对相关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收取的具体金额,由处置单位在规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病床实际利用率和门诊量,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定其具体收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