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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用补偿问题的批复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加压费用补偿问题的批复
(徐价管[2006]30号)


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市区8层以上高层住宅不享受二次加压费用补偿政策的请示》(徐首创[2006]6号)收悉。根据《城市给水工作规划规范》、《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及《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徐价管[2003]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区高层住宅民用自来水,二次加压集中供水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供水企业按住宅7层及以下住户用水量给予加压单位每吨补偿0.4元,并在结算当期水费时给予扣除。因加压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费用项目按市政府第109号令执行)扣除供水企业补偿后仍有缺口的,由加压单位与业主(或开发商)协商解决。

  二、多层住宅(含11层及以下已给予补偿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集中供水加压费用补偿,按全部用水量及规定补偿标准(0.4元/吨)结算。

  三、二次加压单位向用户收取水费时,须执行全市统一到户价。如确需收取加压费用,可另列“二次加压费”项目,并向用户公示费用明细,不得计入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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