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4.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决定适时调整标准。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办理申领手续:(1)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奖励金的申领手续。(2)其他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过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的下列独生子女父母,按本条第(二)项的条件和办法发放奖励金: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无业人员。
3.企业失业人员。
4.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的人员。
(四)中央、省驻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三、经费保障和发放渠道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供养人员按经费渠道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渠道解决。2.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区、街属单位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3.其他人员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越秀、荔湾、海珠、黄埔、天河、白云、花都等7个区和增城市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番禺区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担;从化市由市和县级市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萝岗、南沙等2个区由区财政全部承担。
(二)奖励金按以下渠道发放:1.属领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单位随其退休金一并发放。2.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随其养老金一并发放。3.其他人员,由各区(县级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划入其自行提供的账户。
四、相关部门和受奖人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受奖人应当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