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评标原则:
(一)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 维护招标委托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招标要求。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和有关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意见。凡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信息的,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下列不同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
(一) 价格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二) 综合评标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价格性能(质量)比最佳的为中标候选人;
(三) 优点积分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投标金额与优点积分比值最低的为中标候选。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载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负责。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工作情况说明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将评标结果告知招标委托人。招标委托人应当在接到评标结果书面报告之日起的7日内确认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委托人确认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与招标委托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