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24小时之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开标,并做好开标情况的书面记录。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开标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 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的格式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损坏的;
(三) 标函未加密封、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授权代表印鉴的;
(五) 其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必须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标,方为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标中止,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招标采购。连续两次招标采购无效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委托人与投标人在开标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开标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含评标小组,下同)是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但其答复不能实质性修改、变更投标文件的内容,答复应作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其为无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