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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八)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九)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书格式;
  (四)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订立方式;
  (五)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期和评标方法;
  (六) 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
  (七)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应保证在此过程中不得对投标人造成歧视。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并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受邀请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投标。
  第七条 供应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并同时抄告其他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开标前会议,邀请所有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加,并做出答复。答复应当如实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密封后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所作的补充、修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招标人不受理任何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封退回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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