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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5769623

二○○○年八月三十日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标的品目表;
  (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4) 其它要求等。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0日前,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按照规定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招标的种类;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数量和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四) 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的地点;
  (五) 投标截止时间;
  (六) 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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