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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举借审查规程的通知

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举借审查规程的通知
(武政债办[2003]4号 2003年4月30日)


市直各部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
  《武汉市政府债务举借审查规程》经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武汉市政府债务举借审查规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根据《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政府债务实行分类审查和管理
  政府债务的审查原则上按立项的项目,对举债可行性和举债规模进行审查。政府债务按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进行分类审查和管理。
  (一)直接债务。是指由特定法律或合同所确定,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支付的债务。具体包括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国内金融组织贷款。直接债务按非经营性项目和可经营性项目分类统计。直接债务实行审批制。
  (二)或有债务。是指在特定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政府才需支付的法定债务。具体包括两类:一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担保人,根据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作为担保人依法提供担保,由企业举借的二类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是国有投资公司举借的债务。或有债务原则上实行规模控制,由举借部门(公司)按政府下达的项目确定资金运作方式或举债规模,负责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债务清偿。或有债务实行审查核准制。
  二、政府债务项目审查的原则
  (一)举借政府债务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必须属于公益性、基础性或重点项目;
  (二)举借政府债务的项目筛选应坚持有偿还能力的优先、必需建设而社会投资不愿进入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与外债和国债配套资金优先的原则;
  (三)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有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信用。
  三、政府债务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审查申报单位所申报的举债项目必须与该单位所承担的职能相符,对超越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的不能举债。
  (二)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举债项目的总投资规模、举借政府债务总规模,审查举债规模必须与项目预算规模相配套,举借债务的利息必须计入举债总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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