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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2002]85号 2002年9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积极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的、作为担保人依法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或依法需通过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规模适度、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债务责任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帝计委、经委,市国资办,市审计、监察、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的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办公。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举债的战略决策,制定政府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债务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审核确定市级政府债务的举债项目,审核举债项目的配套资金、资本金和还款资金来源,确定政府是否承担直接还贷和间接还贷的责任,协调解决举债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政府举债的计划管理和日常管理,参与政府债务投资项目确定,对政府债务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对政府举债进行统计、分析、评价,为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谋,对政府举债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举债项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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