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后有关税收缴款凭证使用问题的通知
(武财预〔2005〕91号 2005年3月3日)
市直各联网单位,各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财政局东湖开发区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支库、市属支库、市中心支库,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农信联社:
为加强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横向联网,共同建立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简称FTS,下同),并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电子缴税,现就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税收缴款凭证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税收缴款书的使用
(一)凡纳入FTS电子缴税(或费、基金,下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时,不再开具税收缴款书等纸质缴款凭证;税务机关以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替代纸质缴款凭证,通过FTS提交纳税人开户银行和收款国库。
(二)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税务登记工本费(换证)和发票工本费仍由税务机关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三)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和新办企业税务登记工本费,仍使用四联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按照现行规定汇总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四)凡通过FTS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如果需要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可持《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回单》(简称“银行划款回单”,下同)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换开后,应在银行划款回单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戳记。
二、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有关凭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开户商业银行(统称国库经收处,下同),根据FTS转发的税务机关电子委托划款指令,成功划缴税款后,打印“银行划款回单”提交纳税人。“银行划款回单”应在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税款”字样和15位电子税票号。有条件的可在“银行划款回单”上注明税(费)种类、所属时期等要素。如纳税人遗失“银行划款回单”,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补制。开户银行补制时,必须加盖“补制”戳记。纳税人以“银行划款回单”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二)国库经收处成功划缴税款后,同时打印《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列表凭证》作为借记纳税人指定账户或信用卡的记账凭证。《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列表凭证》要素应与“银行划款回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