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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主管机关: 协议书编号: 协 议 书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甲、乙、丙三方就税款(费)缴纳方式的确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项税款(费)、基金,可采用自行或者委托甲方发出指令,通过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传至丙方,由丙方在其指定的缴税账户内进行划缴。 二、乙方应在已加入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中,指定一个经丙方确认的存款账户为缴税账户,乙方、丙方应保证缴税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账户保密。 三、缴税账户一经确定,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确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而改变辖区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提出变更事项。 四、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如因账户存款不足造成无法划缴税款(费)、基金而导致逾期缴纳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项税款(费)、基金划缴成功后,由乙方于缴纳税款次日向丙方索取银行划款回单。丙方应在银行划款回单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税款”字样和15位电子税票号。有条件的可在银行划款回单上注明税(费)种类、所属时期等要素。银行划款回单作乙方缴纳税款(费)、基金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根据需要,可凭此回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完税凭证。属划缴出口预缴税款的,划缴成功后,甲方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并将第一、二回单联交乙方;乙方凭丙方提交的银行划款回单到丙方加盖“转讫”印章。 六、甲方、乙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划缴指令真实、准确。若丙方因甲方、乙方的错误指令而误划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 七、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乙方的指令后,才在乙方的上述账户中划款。若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乙方的指令,而对乙方指定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划款,或丙方收到甲方、乙方指令,而误对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或不按甲方、乙方指定的数额进行了划款,责任由丙方承担。 八、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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