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主管机关:        协议书编号:     


协 议 书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甲、乙、丙三方就税款(费)缴纳方式的确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项税款(费)、基金,可采用自行或者委托甲方发出指令,通过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传至丙方,由丙方在其指定的缴税账户内进行划缴。
  二、乙方应在已加入武汉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中,指定一个经丙方确认的存款账户为缴税账户,乙方、丙方应保证缴税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甲方、丙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税账户保密。
  三、缴税账户一经确定,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确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而改变辖区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
  甲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提出变更事项。
  四、乙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事项时,缴税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如因账户存款不足造成无法划缴税款(费)、基金而导致逾期缴纳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项税款(费)、基金划缴成功后,由乙方于缴纳税款次日向丙方索取银行划款回单。丙方应在银行划款回单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税款”字样和15位电子税票号。有条件的可在银行划款回单上注明税(费)种类、所属时期等要素。银行划款回单作乙方缴纳税款(费)、基金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根据需要,可凭此回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完税凭证。属划缴出口预缴税款的,划缴成功后,甲方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并将第一、二回单联交乙方;乙方凭丙方提交的银行划款回单到丙方加盖“转讫”印章。
  六、甲方、乙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划缴指令真实、准确。若丙方因甲方、乙方的错误指令而误划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乙方承担。
  七、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乙方的指令后,才在乙方的上述账户中划款。若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乙方的指令,而对乙方指定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划款,或丙方收到甲方、乙方指令,而误对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或不按甲方、乙方指定的数额进行了划款,责任由丙方承担。
  八、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将长期有效。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联系地址: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