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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各征收机关代码(国税11位,地税4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20位)、税收(收入)科目代码(6位)
  (三)市财政局负责提供预算单位代码(3位)、预算收支科目代码(6位)、预算级次(2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各参与单位有责任做好对系统数据的保密工作,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有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征收机关对圈存成功的税款,暂缓或取消向商业银行发起委托划款指令的,征收机关应及时解除圈存税款,因征收机关没有及时解除圈存导致纳税人日间经济活动受损的,责任由该征收机关承担,通信线路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联网商业银行日终前未及时将已划款成功的税款划缴对应国库的,除通信线路故障、系统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外,视同延压税款,并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订,由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负责。

  附件:1.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入网登记表
  2.委托银行代缴税款协议书
  3.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

  附件1
  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入网登记表

申报单位名称
  (公章)

 

申报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网准备工作
  情况简介
  (线路、设备、系统接口软件等)

 

入网切换
  准备时间(天)

 

入网业务

 

申报单位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武汉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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