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财政实拨支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机关负责生成拨款凭证数据,向商业银行管辖行发起收款单位账户信息查询;向国库传送拨款凭证数据;负责接收国库的财政拨款数据和财政存款账户对账单,进行入账和对账处理,并将对账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管辖行负责接收、核对和反馈收款单位账户查询信息。商业银行收到国库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的财政拨款后,应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通知收款人。
第三十一条 国库负责接收、核对财政拨款凭证数据,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款项逐笔实时划转到收款人开户行,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发送日终对账数据。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在国家法定工作日与各国库经收处管辖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三条 FTS的圈存工作日由人民银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时间设置,目前暂定为16:00,圈存工作截止时间及之前完成的交易在当天进行清算,之后的交易在下一可圈存工作日清算。
第五章 对账处理
第一节 国库与税务机关的对账
第三十四条 工作日日终,FTS向税务机关发送分税务机关、分区局当天圈存、划税交易等各项明细对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库进行业务处理后,于每个工作日16:45前分区局、分支库将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应包括月累计数、年累计数)附入库清单同时以纸质和电子信息方式发送相应税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月度对账时,各级国库将月度对账表(分区局、分支库)同时以电子信息和纸质凭证方式发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对账表盖章并退回一份给相应国库。年度对账处理流程与月度对账办法相同。
第二节 国库与财政机关的对账
第三十七条 工作日日终,国库通过FTS向财政机关发送当天收付交易的明细对账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库进行业务处理后,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6:45前将收付报表及有关清单信息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发送相应财政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月度对账时,各级国库将月度对账信息发送财政机关;财政机关核对无误后,在对账表上盖章并退回一份给相应国库。年度对账处理流程与月度对账办法相同。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条 FTS应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由于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影响交易信息传输时,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决交换中心、银行端故障,并配合解决市财政、税务端的故障。市财政、税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分别负责解决各自设备和通讯端的故障。
第四十一条 由于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影响交易信息传输时,有关参与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并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传输。
当有关参与方因设备、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较长时间不能传输交易信息时,经各方协商统一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推迟资金清算时间;
(二)改用传送磁介质方式处理;
(三)其他措施。
第七章 代码标准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联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FTS传递以下标准代码。
(一)市中心支库负责提供各支库代码(10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