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向FTS发送缴税委托划款指令中,应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票证要素相一致,内容主要包括:征收机关代码、缴款人代码位数(税务登记证号码,15-20位)、缴款人名称、缴款人用于本次缴款的存款账户户名和账户开户银行行名和行号、税种、预算科目编码(6位)、预算科目级次、收款国库、所属时期、税款限缴日期。
第三节 税款更正、退库
第十五条 正常退税、日常收入更正以及增值税免抵调库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机关在递交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向国库传送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日常收入更正。对于经审核已入库的税票,如发现预算科目、入库级次或账户使用不正确,应按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办理更正手续。税务机关发现自身错误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纸质《更正通知书》送支库逐笔更正。税务机关发现国库处理错误的,及时告知国库(支库),由国库(支库)作更正处理。
若由国库(支库)发现由于税务机关疏忽而造成的入库级次或预算科目等错误影响税款当天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更正。为使国库(支库)能及时正确处理该笔税款,可由国库将所发现的问题以传真的方式知会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库(支库)发现的问题开出《更正通知书》,并传真给国库(支库),由国库(支库)先行处理;税务机关随后应将《更正通知书》原件送到国库(支库),以替换传真件。
第十七条 正常退税。对于纳税人办理税收退库的,仍按现行程序执行。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退税申请书》及《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回单》等已缴税凭证。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库审批后,通过征管系统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批文的扫描件,送支库办理退税。
第十八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电子征收缴库、更正、退库比照上述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财政收支
第一节 非税收入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收缴仍按《武汉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行办法》(简称《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下同)执行。
第二十条 属于进金库的非税收入,由代收代缴网点行手工逐笔录入非税收入缴款书纸质凭证各要素(全部要素,下同),生成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数据,由代收代缴管辖行汇总后按照收款国库进行清分打包,并标注包标识号和金额,通过FTS及时传递给“处理中心”,同时,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将代收款项划缴收款国库。划款凭证附言中注明包标识号和金额,国库收到划缴的非税收入款项及时办理销号、打印《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列表凭证》和国库会计核算手续。
每日营业终了,市中心支库将当日入库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电子数据和预算收入报表通过FTS传递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有关缴入国库非税收入数据信息的对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属于进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代收代缴网点行非税收入缴款书数据由代收代缴管辖行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可通过FTS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及时传递给市财政局。每日营业终了,各代收代缴非税收入管辖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日对帐单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传递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进行有关缴入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数据信息的对帐工作。
第二节 预算收入更正
第二十二条 财政机关负责电子《更正通知书》的填制、发送和确认,同时附带《更正原因或事由说明》;打印纸质《更正通知书》并加盖预留印鉴,人工送交同级国库。日终进行对账处理,将核对情况及时反馈同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 国库负责电子《更正通知书》和《更正原因或事由说明》的接受、审核、清分、确认、销号、调账,及时发送日终对账数据给相应的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