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处理方法和流程同税收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代征税款缴库业务处理
(一)商业银行根据与征收机关协议,代理持有本行存款账户且签订《协议书》委托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按照纳税申报信息计算纳税金额、核对存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税款,核对无误,录入“电子税收缴款书”,提交纳税人对纳税金额确认后,进行代缴税款账务处理。商业银行录入的“电子税收缴款书”要素应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要素相一致。每日业务终了前(或国库为确保当日预算收入及时缴库,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制定的时间),代征税款商业银行应将“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按收款国库清分打包,通过FTS提交“处理中心”进行“电子税收缴款书”各要素核对。商业银行在收到“处理中心”发送的“代征税款数据核对无误”信息后,根据代征税款的“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包”金额,自动生成资金汇划凭证,与代缴税款金额核对一致后,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将代征税款划缴收款国库。
(二)“处理中心”将核对无误的代征税款“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包”暂存。
(三)国库收到商业银行代征的税款,及时对“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包”进行销号,分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税收缴款书列表凭证》,进行国库会计核算处理,做到当日税款当日入库。列表凭证各要素应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各类税收票证一致。
(四)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处理方法和流程同税收转账业务。
第十二条 现金税款缴库业务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或缴款人,下同)的申报信息计算(或审核纳税金额),提交纳税人对纳税金额确认后,自动生成《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其它税收缴款凭证电子数据,发送到FTS;并在接收到FTS返回核对无误信息后,打印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其它税收缴款凭证,提交纳税人。
(二)“处理中心”将核对无误的现金税款缴款书信息按收款国库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现金税款的商业银行进行清分。
(三)纳税人持《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其它税收缴款凭证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现金税款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交纳现金税款,商业银行收取现金税款后,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其它税收缴款凭证回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退还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的纳税证明。同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四)纳税人持现金税款缴款书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交纳税款的,经收税款的商业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提交收款国库,由国库办理销号或入库核算手续。
(五) 纳税人持现金税款缴款书到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现金税款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交纳税款,由商业银行根据收纳的税款逐笔办理销号核算手续,商业银行业务终了前,将已销号现金税款缴款书数据按收款国库清分打包,并标注包标识号和金额,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将代收现金税款划缴收款国库。划款凭证附言中注明包标识号和金额。
(六)国库收到商业银行已销号现金税款缴款书数据包和解缴的税款,进行销号等确认处理,分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税收缴款书列表凭证》,进行国库会计核算处理。
(七)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处理方法和流程同税收转账业务。
第十三条 缴税凭证的开具
(一)纳税人使用银行存款账户通过FTS缴税的,由开户银行在“银行划款回单”摘要栏或备注栏注明“税款”字样和15位电子税票号,有条件的可在“银行划款回单”上注明税(费)种类、所属时期等要素,纳税人凭此作缴纳税款(费)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根据需要,可凭此回单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完税凭证。
(二)每笔税款只有一张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如纳税人因故遗失“银行划款回单”的,可申请开户银行补制。补制的“银行划款回单”上须打印有“补制”字样及盖有银行转讫章方可生效。
(三)税务机关根据“银行划款回单”开具完税凭证的,应在纳税人所持“银行划款回单”上加盖“已换取完税凭证”的戳记。
第十四条 税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