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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如因注销等原因需停止使用FTS缴税的,纳税人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原缴税账户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递交的已盖章《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在征管软件上注销其FTS缴税账号。
  第八条 账户的录入及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录入纳税人缴税账号后,将录入的结果通过FTS与商业银行进行对碰检验,如结果一致的,将缴税账户存入征管软件中的纳税人基本资料库,正式启用;如不符的,由负责录入的部门对纳税人的缴税账户重新检查确认。

第二节 申报征收及缴税凭证

  第九条 税收转账业务的处理
  (一)纳税人在申报期内申报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FTS对正常申报的税款在纳税人指定的缴税账户中予以圈存(简称圈存,下同);超过了正常申报期,则要加上有滞纳金的电子税票信息,并予以圈存。纳税人在报税大厅申报税款时,由税务主管机关选择是否圈存税款,并对纳税金额确认后,生成“电子税收缴款书”通过FTS发送至纳税人开户银行和收款国库。当纳税人通过网上或语音申报时,则由纳税人做出相应的选择、确认和信息发送操作。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输入纳税人申报信息时,应按《协议书》上的账户信息完整录入,并发起纳税人账户相关信息查询、圈存,发送具有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票证要素相一致的“电子税收缴款书”。
  (三)各入网商业银行,应具备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24小时/每日)不间断的、通过FTS在《协议书》指定缴税账户圈存税款的功能,在圈存税款并接收到委托划款指令的当天,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将税款划缴同级国库。商业银行在办理纳税人《协议书》的签订后,应在2日内将《协议书》相关要素输入到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在本行系统建立 “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与存款账户户名对照表”,据以核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名称与存款账户户名的不一致事项。商业银行在成功进行纳税人税款的扣缴后,应向纳税人提供《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回单》(简称“银行划款回单”,下同),同时打印《电子缴税银行划款列表凭证》作为借记纳税人指定账户或信用卡的记账凭证。
  (四)FTS的信息交换处理中心和各区分中心(简称“处理中心”,下同)应及时按行别转发税务主管机关或纳税人发出的税款圈存信息;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对“电子税收缴款书”各要素进行审核;及时按行别、按库别清分转发“电子税收缴款书”;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或资金汇划系统接收商业银行汇划“电子税收缴款书”款项,并对“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包”及时进行销号,分预算级次打印《电子税收缴款书列表凭证》,进行国库会计核算处理,做到当日税款当日入库。列表凭证各要素应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等各类税收票证一致。
  (五)每日营业终了,“处理中心”应按库提交已销号入库的“电子税收缴款书”数据、国库预算收入日报等对账信息给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核对;当税务主管机关数据核对不一致时,应以“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日终,“处理中心”对本圈存工作日税款已圈存但未收到“电子税收缴款书”的,集中发起解除圈存;各商业银行收到“处理中心”解除圈存报文后,仍有未解除圈存的,应主动解除圈存,并通知“处理中心”。
  第十条 税收定税转账业务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根据与纳税人签订的《协议书》定时生成定税扣款信息,并按代收代缴定税商业银行进行清分打包,通过FTS发送至商业银行,作为定税账户信息查询、圈存指令。
  (二)商业银行收到定税账户信息查询数据后,应核对纳税人定税信息,检查账号、户名是否正确,账户余额是否足以缴纳税款等核对无误后,圈存税款;逐笔记录“圈存税款成功”数据,按原样重新生成“定税账户信息查询结果数据包”,通过FTS发送税务主管机关。
  (三)税务主管机关根据圈存税款成功信息,逐笔生成“电子税收缴款书”通过FTS发送至代收代缴定税商业银行和收款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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